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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可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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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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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损害赔偿的全部数额无法查明时,可以对其中能够查明的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不能查明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               

供稿:裴一歌,赵云虎

编辑:裴一歌,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73民终187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JUKI株式会社194393日成立于日本,经营范围为缝纫机械的制造或销售。JUKI株式会社在中国核准注册有第146917“JUK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纫用机器、部件零件,有生效行政判决书认定该商标在缝纫用机器、部件零件商品上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达到驰名的程度。上述商标经续展在有效期内。
被告浙江巨凯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巨凯公司)成立于200773日,经营范围为缝纫机械及配件、缝纫机架及台板、电机、电动工具、喷雾器制造、销售。巨凯公司在审理中自称其生产能力约每年200-500万元。
JUKI株式会社主张,巨凯公司在展会的展台、产品、宣传册上使用巨凯JUKAI”“JUKAI”标识;通过线下门店销售标注巨凯JUKAI”“JUKAI”标识的缝纫机产品;向境外出口标注巨凯JUKAI”“JUKAI”标识的缝纫机产品;在网页、微信公众号上多处使用巨凯JUKAI”“JUKAI”标识进行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巨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巨凯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同时使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判令巨凯公司赔偿JUKI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170余万元。巨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关于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
结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巨凯公司具有侵害JUKI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一审法院认为巨凯公司自认的年生产能力不能作为本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虽然巨凯公司未能提供其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但举证证明在境内外生产销售多个品牌的产品,JUKI株式会社主张以其全部生产能力为基数计算巨凯公司获利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中,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但根据在案证据可查实的为巨凯公司生产并出口的两笔订单金额,即其出口摩洛哥、印度的侵权缝纫机产品总金额为103,781美元,折合人民币662,332元,据此可确定其因出口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部分利益。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补偿性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权利人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权利人实际损失,还在于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高于甚至数倍高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金额,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具有严重恶劣情节侵权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从而阻吓侵权的发生。故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倍比关系,后者是前者的计算基数。基数固然重要,但机械认为只要基数的全部数额不能查明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将严重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使恶性侵权者轻易逃避法律惩罚。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既然基数全部数额查明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举重以明轻,部分数额能够确定时也可就该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本案针对巨凯公司向境外出口部分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产品利润率,JUKI株式会社提供了与巨凯公司同样位于浙江省台州市的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其主营业务同样为工业缝纫机,可作为参考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巨凯公司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巨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JUKI株式会社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本案中,巨凯公司认为其账簿属于商业秘密而拒绝提交,故一审法院采纳JUKI株式会社所主张的利润率中位数29.25%计算巨凯公司获利。综上,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为193,732.11元。综合考虑前述侵权情节,巨凯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按照上述确定的巨凯公司就生产并出口境外的侵权获利193,732.11元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总额应当为填平性赔偿数额与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为基数的4倍共774,928.44元。
关于巨凯公司在境内销售的情况,根据路市监处字(2019)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境内销售的36台侵权缝纫机产品42,810元。关于JUKI株式会社在线下门店通过公证购买到侵权产品,巨凯公司称即为其被行政处罚的36台产品之一,原为出口印度的产品,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结合公证书中展示的内容,门店显著位置使用了侵权产品图片作为大幅宣传图片,附赠的产品介绍和企业介绍均为中文。在巨凯公司所提交的近三年的出口订单中,出口印度的产品型号中也并不存在“2000C”,可见线下所能购买到的缝纫机产品并非为出口生产。结合巨凯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大量的宣传、参展、售后服务的图片、文字、视频等,足以证明侵权产品在境内相关门店中存在持续销售行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非偶发情况。本案中针对巨凯公司在境内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巨凯公司在境内生产销售的情况、展会、网页、微信公众号宣传情况,结合前述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酌情确定巨凯公司的宣传、境内销售等行为法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巨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JUKI株式会社经济损失1,774,928.44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关于一审法院适用的赔偿标准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一审法院将巨凯公司的侵权行为分成两部分来计算赔偿数额,可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出口订单部分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无法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境内销售行为则适用了法定赔偿。上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均考虑了巨凯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规模及情节、可查明的具体销售情况等因素,确定的数额亦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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